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179號聲請人甲○○原名:姜品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6日以96年度催字第2515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附表96年度除字第317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1│1000││├───┼────────────────┼─────────┼────┼────┼────────┼─────┤│002│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1│1000││├───┼────────────────┼─────────┼────┼────┼────────┼─────┤│003│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1│1000││├───┼────────────────┼─────────┼────┼────┼────────┼─────┤│004│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1│42││├───┼────────────────┼─────────┼────┼────┼────────┼─────┤│005│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006│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1│1000││├───┼────────────────┼─────────┼────┼────┼────────┼─────┤│007│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489││├───┼────────────────┼─────────┼────┼────┼────────┼─────┤│008│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331││├───┼────────────────┼─────────┼────┼────┼────────┼─────┤│009│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703││├───┼────────────────┼─────────┼────┼────┼────────┼─────┤│010│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11│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12│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549││└───┴────────────────┴─────────┴────┴────┴────────┴─────┘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