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6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將科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民國96年度訴字第18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命相對人為回復其名譽之適當處分,於報紙登載道歉啟事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586號裁定意旨參照),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雯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