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0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1年7月確定,並於民國94年9月1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96年6月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滿日期為97年11月4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金柱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