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板簡字第21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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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板簡字第2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二一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辰○○
乙○○丙○○己○○丁○○午○○壬○○卯○○
甲○丑○○辛○○
申○○未○○寅○○戌○○子○○
庚○巳○○酉○○戊○○癸○○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七六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辰○○、乙○○、丙○○、己○○、丁○○、午○○、壬○○、卯○○、甲○、丑○○、辛○○、申○○、未○○、寅○○、戌○○、子○○、庚○、巳○○、酉○○、戊○○、癸○○行使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各處拘役參拾日,均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二百十四條、二百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梁宏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鄔維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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