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九○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報稅同意書上立據人欄偽造之甲○○署押(含簽名、指印各壹枚)沒收。
事實
一、丙○○係億翔工程行承包台北市○○區○○路工地之小包,由丙○○自行找工人施作,億翔工程行則就實際工作實做實算,不計工人數目。其明知甲○○並未在上開工地內工作,竟與成年之某不詳年籍工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民國八十九十二月三十一日,在上開工地內,自該不詳工人處取得甲○○之身分資料後,丙○○即虛偽製作甲○○名義之報稅同意書,並由該不詳工人在其上立據人欄偽簽甲○○署押(含簽名、指印各一枚)。丙○○旋持以行使供不知情之億翔工程行申報八十九年度薪資支出新臺幣(下同)十七萬元,足以生損害於甲○○及億翔工程行。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對於右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甲○○指訴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億翔工程行負責人乙○○到庭證述綦詳。此外,並有甲○○之報稅同意書、財稅資料查詢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九十二年五月二日北區國稅新莊三字第○九二一○一二二九○號函各一件在卷可稽,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丙○○偽造甲○○名義之報稅同意書持以行使供億翔工程行報稅之用,自足以生損害於甲○○、億翔工程行,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與成年之不詳工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公訴意旨謂被告所為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納稅義務人詐術逃漏稅罪嫌,惟並未載明被告究係逃漏何項稅捐及逃漏稅捐之數額多少。而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此觀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自明,是被告為自然人非營利事業,自非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自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可言。且就被告個人應申報之綜合所得稅而言,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所謂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必具有與積極之詐術同一型態,始與立法之本旨符合,如僅屬單純的不作為,而別無逃漏稅捐之積極行為,即不能認與詐術漏稅之違法特性同視,而繩以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罪,最高法院著有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五四九七號、七十年台上字第六八五六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故被告即使涉有漏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亦僅係消極未申報所得,難認有施用詐術之積極作為。惟因公訴意旨就被告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之部分,係與偽造文書部分以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起訴,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爰審酌被告因循業界陋規,致罹刑章,其犯罪後態度良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已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十二日生效,其得易科罰金之罪已變更放寬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比較新舊法結果,對被告並無不利之影響,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憑,經此偵審程序,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偽造之甲○○報稅同意書,既已提出行使,並非被告所有之物,自不得宣告沒收,惟其上立據人欄甲○○署押(含簽名、指印各一枚),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至同意書抬頭之甲○○署押,僅在識別人稱之用,不須宣告沒收,亦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志飛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灥嵓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