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金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金字第133號抗告人 李張美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蘇建毓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5年5月3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