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61號原告 黃雲卿
潘欽民 黃雲娥 黃明全 潘錦珍 潘錦芬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東貴 被告 廖清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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