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金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金字第129號抗告人即原告 林美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蘇建毓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05年度金字第129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