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52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雅媛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六所載之「第93條第1項第2款」,應予以刪除。
理由
一、按裁判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載,惟與全案情節無關,亦不影響判決之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彭康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