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金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金字第118號抗告人 安靜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蘇建毓 間因105年度金字第11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7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劉碧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