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小字第4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5被告乙○○
1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5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陸仟零柒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肆仟肆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延滯第壹個月,按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壹佰元;其延滯第貳個月,按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其延滯第參個月以上者,按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