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382號
95年度訴字第2365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2選任辯護人趙文銘律師
黃毓棋 律師 江東原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黃裕民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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