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8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8895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務人 廖欣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叁佰肆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爰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信電訊)前與泛亞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泛亞電信)合併而消滅,泛亞電信亦於民國97年9月2日與債權人合併而消滅,並以債權人為存續公司,依法概括承受消滅公司(即泛亞電信)之權利義務,合先陳明。
㈡查案外人 康碧雲 於民國94年6月11日向東信電信申請租用門
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101年11月21日將上開門號過戶於債務人。
㈢查債務人於民國104年6月6日又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㈣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
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裝書、帳單、欠費明細影本各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