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9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9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290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碧惠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39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柯碧惠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業據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詳確,除犯罪事實一、倒數第4行「則賭金悉歸柯碧惠所有。」補充為「則賭金悉歸柯碧惠所有,以此方式供不特定人下注簽賭而從中牟利」;倒數第1至3行「並當場扣得柯碧惠所有、供經營六合彩簽賭站使用之如附表所示之物」補充為「並當場扣得柯碧惠所有、供經營本件六合彩簽賭站使用之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物,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當場賭博之器具」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部分:
(一)按刑法第268條規定之「供給賭博場所」,係指提供特定處所供人從事賭博行為而言;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且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亦屬之。次按聚眾賭博因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共同賭博,故其賭博所在之處所若係不特定人於特定時段得以出入之場所,亦即成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準此,在該場所參與賭博者,亦可構成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
(二)查本件被告柯碧惠基於營利之意圖,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營六合彩賭博,以供不特定人下注簽賭,並由被告柯碧惠與賭客對賭,藉以牟利,揆諸上揭說明,核被告柯碧惠所為,應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
(三)又被告柯碧惠基於營利之意圖,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日13時1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長期提供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手法經營「六合彩」賭博,以供不特定人簽賭下注,且由自己與賭客對賭而藉以牟利,其先後多次本於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於時間、空間密切關聯之情形下,以複次行為接續為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罪,均成立接續犯,應各僅論成立一罪。又被告柯碧惠以一個營利之目的,而實施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本身參與賭博之各個舉動,祗係完成一個賭博犯意之接續行為,無從分割為數個賭博行為,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普通賭博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三、刑罰裁量部分: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六合彩賭博常致參與者傾家蕩產、家破人離,被告柯碧惠不思以己力循正當途徑牟取生活所需,竟為取得不法利益而經營六合彩簽賭,所為助長投機風氣,敗壞社會善良風俗,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俱無足取。復考量被告經營簽賭站之期間非長,且所獲利益、營業規模尚非甚鉅,又被告前無刑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堪認素行尚佳,兼衡其犯後已坦承犯行之態度、於警詢中自述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及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207號判決意旨參照),應依刑法第266條第
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及7所示之物,為被告柯碧惠所有,且係其經營前揭簽賭站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警卷第4至5頁、偵卷第
6頁背面),且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在卷為憑(偵卷第12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備註│├──┼────────────┼────┼─────┤│1│六合彩賭客簽單存根│5張│依刑法266│││││條第2項沒│││││收之。│├──┼────────────┼────┼─────┤│2│簽賭用估價單│1本│依刑法38條│├──┼────────────┼────┤第1項第2款││3│簽賭用記事本│3本│沒收之。│├──┼────────────┼────┤││4│六合彩開獎號碼│4張││├──┼────────────┼────┤││5│六合彩開獎明牌│1張││├──┼────────────┼────┤││6│記帳桌曆│1本││├──┼────────────┼────┤││7│六合彩明牌報紙│2張││└──┴────────────┴────┴─────┘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3902號被告 柯碧惠女 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居高雄市○○區○○路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碧惠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至102年2月2日止,提供址設高雄市○○區○○路0000號之工地福利社,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而經營六合彩簽賭站,以聚集不特定多數人簽注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係以香港六合彩當期開出之6組中獎號碼為依據,提供俗稱「專車」、「二星」、「三星」、「四星」等4種簽賭方式,其中「專車」每注賭金新臺幣(下同)3840元,「二星」每注賭金80元,「三星」、「四星」每注賭金70元。若賭客對中所選號碼,「專車」可獲得2萬8500元、「二星」可獲得5700元、「三星」可獲得5萬7000元、「四星」可獲得75萬元之彩金;如賭客未簽中,則賭金悉歸柯碧惠所有。嗣於102年2月2日下午1時1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前往上址實施搜索查獲,並當場扣得柯碧惠所有、供經營六合彩簽賭站使用之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柯碧惠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蒐證照片18張及扣案之物品附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柯碧惠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同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嫌。被告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2年2月2日為警查獲時止,在同一地點,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六合彩下注並與之對賭,而藉此牟利,其上開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請論以接續犯。又被告所犯上開賭博、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圖利聚眾賭博之罪,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達成其同一犯罪目的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項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六合彩賭客簽單存根5張,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請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檢察官李明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數量│├──┼─────────────┼──┤│1│六合彩賭客簽單存根│5張│├──┼─────────────┼──┤│2│簽賭用估價單│1本│├──┼─────────────┼──┤│3│簽賭用記事本│3本│├──┼─────────────┼──┤│4│六合彩開獎號碼│4張│├──┼─────────────┼──┤│5│六合彩開獎明牌│1張│├──┼─────────────┼──┤│6│記帳桌曆│1本│├──┼─────────────┼──┤│7│六合彩明牌報紙│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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