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6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616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務人 趙顏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叁仟貳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趙顏英〈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04年6月18日止,尚結欠新臺幣73240元消費款、新臺幣3,245元循環利息,總計新臺幣76485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