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22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簡字第22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桃簡字第22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70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甲○○前於民國86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86年易字第12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88年2月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346條第3項、第1項、第30條、第47條、第26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單純恐嚇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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