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79號債務人 李位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李位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⒈債務人自陳其於民國91年7月起開設寧威藥房乙節,請說明該
藥房之負責人為何人?自92年10月起至97年10月止之每月平均營業額若干?並提出該藥房之設立登記證、上開期間之銷售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⒉據實說明債務人原擔任之公職為何?任職機關為何?95年7月
離職時,是否領取相關退撫金?有無公教存款?各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⒊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內容、每月收入情形及薪資結構(如本薪
、獎金、紅利),並提出97年1月迄今之薪資單、95年10月迄今之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含薪資轉帳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⒋釋明目前所租賃房屋坪數及供何人居住。若有其他居住人,應
說明其工作內容?收入狀況?每月與債務人如何分擔租金新臺幣(下同)15,000元及共同生活必要支出?並提出最新租賃契約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⒌說明每月水、電、瓦斯、電話、勞保、健保費用各若干元?並提出最近3個月之繳費單據影本。
⒍說明每月交通費1,500元之計算明細(包括住所地與工作地點
之距離、主要交通公具;如係搭乘公車或捷運,請說明公車路別、段數票價)。如有汽(機)車行照,請一併提出其影本。
⒎說明每月教育費1,100元係何人之教育費用?有何必要性?⒏說明債務人之子女李○○、李○○、李○○每月扶養費各3,75
0元之計算明細?債務人與前配偶 蘇俐文 如何分攤上開扶養費?⒐說明債務人之前配偶蘇俐文目前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情形,並
提出其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⒑提出債務人之95、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⒒提出債務人之女李○○之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⒓提出債務人之子女李○○、李○○之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