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6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台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翁方彬 律師被告乙○○
(現羈押於台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郭承昌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捌年柒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7日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而予執行羈押,並於98年5月27日延長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2人犯罪嫌疑重大,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7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俞力華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冒佩妤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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