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51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桃園縣政府間因98年度補字第251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7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以民事異議狀表示不服,應認係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