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0000000
00歲(民統一編號: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彭冀湘 律師
主文被告甲00000000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00000000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且被告係外籍勞工,在本國無固定住居所,可能潛逃出境,有逃亡之虞,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2月24日將其收押,並於裁定自98年11月24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查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田幸艷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