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15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540號
原   告  陳正群
被   告 康力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哲
被   告  陳郁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8月17日上午10時5分
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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