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1672號原 告 蔡美玲 被 告 林裕名 法定代理人 林勝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28日上午9時28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秉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