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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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二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編號三不予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聲請與附表編號三不予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不合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廢止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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