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7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83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張皇清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聲請人預納│├──────┼───────┼─────────┤│合計│6,720元│相對人應連帶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6,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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