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19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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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921號
原 告 趙崇翔
被 告 魏羽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82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16時27分許,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中市○○路往臺灣大道方
向行駛,行經臺中市○區○○路近忠明路時,因不滿原告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路旁起步駛入車道,未
讓直行車先行,一時氣憤,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
定多數人可共聞共見之上開道路,對原告比出中指,足以貶
損原告之名譽,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請求精神慰撫金新台
幣(下同)8萬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
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及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均不爭執,惟辯稱
僅願意賠償1萬元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在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聞共見之上開道路,對原
告比出中指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且被告基於公然侮辱
之犯意,對原告比出中指,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被告上開
犯行,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214號刑事判決以被告犯公然
侮辱罪,處拘役10日,有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14號刑事簡易
判決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5-18頁),依本院調查證據之
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因被
告前述比出中指之行為,因而名譽權受有損害,精神上自亦
受有相當之痛苦,則原告依前揭規定據以請求被告給付其精
神慰撫金,應屬有據。惟慰撫金數額之認定,除依被害人所
受身體上及精神上痛苦程度及所造成之影響予以衡量外,尚
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各種情形以資核定
。本院審酌原告係大學畢業,目前從事房屋租賃管理,月收
入約20萬元,名下有房屋、土地、汽車等財產12筆,108年
度有利息、租賃所得之收入;而被告係碩士畢業,擔任工程
師,月收入約32,000元,名下有機車之財產1筆,108-109年
度有薪資所得之收入等情,業據兩造供陳在卷(見本院卷第
44頁),並有兩造10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在卷可佐(見本院證物袋),暨被告行為之動機、情節、
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
之損害以1萬元為適當。
㈢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
3條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
其給付無確定期限,既經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並送達訴狀
,而被告迄未給付,應負遲延責任,則原告請求被告付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亦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見附民卷第35頁)翌日即11
0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遲延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六、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無庸繳納裁
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
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