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96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被 告 柯靜妤 即 妤愛 早午餐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借款契約提出本件訴訟,原告於起訴
狀雖稱兩造已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然兩造間授信
約定書第14條係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
院,原告前述所載,顯屬違誤,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另本件被告為「柯靜妤即妤愛早午餐坊」,然
原告所出具委任狀係記載:「與 蔡鴻文 即高興清粥小菜請求
清償借款事件」,顯屬錯誤,併此指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