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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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549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佳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2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