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調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832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被   告  蕭雅之
       林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提出本件訴訟,
原告雖於起訴狀稱兩造已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然觀
諸卷附汽車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第23條係合意以乙方(按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位於臺北市○○路
○○○號)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
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淳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