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調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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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832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被 告 蕭雅之
林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提出本件訴訟,
原告雖於起訴狀稱兩造已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然觀
諸卷附汽車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第23條係合意以乙方(按
即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位於臺北市○○路
○○○號)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
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