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108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邱鈞賢
被 告 林村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經查
,本件侵權行為地即車禍發生地係位於新北市三重區,被告
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五股區,有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
詢結果1件在卷可佐,均非本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本件侵權
行為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