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21號聲請人 石佳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石光華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石光華(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所:嘉義縣○○鄉○○村00鄰○○○路0巷0號)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4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石光華遺產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親即失蹤人石光華自民國103年1月24日外出找朋友後即失蹤,迄今已逾7年,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獲准,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12日刊登聯合報第E1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二、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觸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為證,並經依職權查詢失蹤人石光華之入出境資料、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健保保險對象投保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紀錄表、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均查無失蹤人石光華於103年1月24日後之相關資料,且經向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函詢,亦無尋獲結果,另有聯合報刊登廣告證明單及新聞紙附卷可稽。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此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1至63頁)。
四、石光華自103年1月24日失蹤,計至110年1月24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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