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債權存在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79號原告 吳雪琴 訴訟代理人 魏克仁 律師被告台灣鐵路管理局工務養護總隊法定代理人 姚惠祥 被告財團法人台灣鐵路管理局工務養護總隊職工福利委
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添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債權存在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請求確認被告對另債務人 李誌誠 每年有約新臺幣(下同)64萬8,477元薪資、福利金、加班費、獎金、紅利、保險金存在。二、被告對原告每年約有6,448元薪資、福利金、加班費、獎金、紅利、保險金存在。三、以上二項所得自起訴狀送達之日起,迄清償之日起,均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利息。所得之債權777萬元,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四、前開薪資、福利金、加班費、獎金、紅利、保險金應按期交付、移轉予原告所有。本件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自應合併計算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2萬4,925元(計算式:64萬8,477元+6,44
8元+777萬元=842萬4,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萬4,
4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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