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46號聲請人 陳盛侼 相對人 陳盛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臺萬陸仟陸佰捌拾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捌拾貳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書記官蘇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