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司調字第56號
聲請人 鄒安琪
代理人 許永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梅綺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關於相對人陳梅綺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
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二)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三)因票據發生
爭執者。(四)係提起反訴者。(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
,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六)金融機構因消費
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06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就土地買賣移轉登記事件,對相對人陳梅綺聲請調解,惟相對人陳梅綺業已遷出國外,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以送達相對人陳梅綺之通知書,依法應為於外國為之,爰依上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此部分之調解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