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66號

原告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台壽保資融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天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3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書記官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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