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66號
原告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台壽保資融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天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3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書記官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