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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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434號
原告 蘇麗瓓
被告 張舒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規定,復為小額訴訟程序準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111年度南小補字第62號卷第37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暨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111年度南小補字第62號卷第41至4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