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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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434號

原告 蘇麗瓓

被告 張舒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規定,復為小額訴訟程序準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111年度南小補字第62號卷第37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暨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111年度南小補字第62號卷第41至4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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