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504號
原   告  廖德章
被   告  廖勇柏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勇柏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
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甚明。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68,825元【計算式:土地部分依102年
1月之公告現值31,700元/㎡面積703㎡權利範圍2分之1=7,6
27,550元(參原證一之土地登記謄本);建物部分之現值參原證
六計算即3,082,550元權利範圍2分之1=1,541,275元;以上合
計9,168,82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83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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