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1342號
原 告 蔡江乾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 律師
李合法 律師
趙培皓 律師
被 告 李財教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
年二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五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一年三月二
十七日下午一時五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