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交簡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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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交簡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永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23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梁永錡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
拾日,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
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梁永錡經換算後之呼氣酒精濃度高達1.10mg/L,
詎仍無視法律禁止酒後駕車之禁令,僅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
,率爾駕車上路,顯危及自身暨其他道路使用人之人身安全
,且復撞及他人而肇事,所為殊不足取;惟衡其犯後就肇事
部分,已與車禍當事人 賴立富 達成民事和解,並賠償被害人
之損失,有臺中市神岡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1件附卷可憑,
暨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小學畢業之教育程度,業工,經
濟狀況貧寒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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