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502號
原 告 莊育雄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泰鑫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 林孝信 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990
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