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266號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266號

聲請人 周鉅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等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53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第58條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並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於書狀簽名或蓋章,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書狀簽名蓋章及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5月2日依法寄存送達,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仍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胡 方 新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林欣蓉

法官 林 麗 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邱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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