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1203號

抗告人 王妤萱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90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抗告人王妤萱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案件,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後(案號:114年度台抗字第909號)後,復具「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梁宏哲

法 官楊力進

法 官劉方慈

法 官陳德民

法 官周盈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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