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1203號
抗告人 王妤萱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90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抗告人王妤萱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案件,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後(案號:114年度台抗字第909號)後,復具「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梁宏哲
法 官楊力進
法 官劉方慈
法 官陳德民
法 官周盈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