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簡字第27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台南縣六甲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起至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止,逾
期本金、利息按中國農民銀行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七點三二三加
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國
農民銀行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七點三二三加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0月14日向原告借款新
台幣2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6年10月14日為清償日,並
每個月繳本金、利息1次,利率暫按中央銀行農金會或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規定利率年息百分之2,隨上項核訂利率調整
時,隨同調整利率。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內止者,逾期
本金部分改按中國農民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一成利息,逾期
利息部分按中國農民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按中國農民銀
行基本放款利率加二成計算,逾期利息部分按中國農民銀行
基本放款利率加二成計算違約金。惟被告已逾期未付本息,
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情。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借據、中國農民銀行
基本放款利率表等件影本各一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僅
於異議狀空言債務尚有糾葛,既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綜上證據調查之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等語,洵屬有據,應予
准許。
五、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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