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541號
原   告 乙○○
            4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
,應繳第1審裁判費2,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漢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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