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小調字第21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
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琴媛
書記官 林美芳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 張淵源 、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陸萬元,其給付方法為
: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十二日給付貳萬元,九十五年
九月十二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十二日止,於每月十二日各給付
壹萬元,如一期不為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法 官 黃琴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