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537號
原   告 乙○○
            號1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5,000元,應徵第1審裁
判費新台幣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思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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