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31號原告 曹月霞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 律師
蘇夏曦 律師追加被告 陳惠美 上列原告與追加被告陳惠美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就民國99年6月30日追加被告陳惠美及訴之聲明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前開追加部分之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