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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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具保釋放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參見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68號判決意旨)。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於民國94年7月6日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3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經查,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惟受刑人業自99年7月5日起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紀錄1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前縱有逃匿之情形,但其既已在監獄執行,顯然已非在逃匿中,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與說明,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即屬無據,自應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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