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12號聲請人甲○○利害關係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姓氏准予變更為父姓「廖」。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 徐廖水 養入贅母親乙○○家,故聲請人自幼從母姓,但因父母婚後即搬出居住,未住外祖母家,亦未曾祭拜 徐氏 祖先,徐氏祖先均由母舅 徐得坤 祭拜。聲請人之父 徐廖水養 於民國96年4月14日死亡後,因聲請人之兄離婚,子女均由母親監護,聲請人之弟尚未娶,父親常夜裡托夢,要聲請人祭拜 廖氏 祖先,但依風俗習慣無徐姓祭拜廖姓祖先之道理,造成聲請人及子女日後要祭拜祖先無所適從,聲請人常為此心神不寧,無法專心工作,已近憂鬱程度,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2款規定,請求變更聲請人之姓氏為父姓「廖」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三件為證,並經聲請人之母乙○○到庭陳稱:希望聲請人改姓廖,其娘家還有弟弟沒關係,聲請人兄弟不同姓很尷尬,改過來比較好,以前是因其弟生病,怕養不起,其先生才入贅,後來弟弟也結婚生子,其有三個兒子,只有聲請人姓徐,要祭拜祖先很不方便等語屬實,是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
四、本院審酌上情,聲請人之父徐廖水養(徐廖水養之「徐」係冠妻姓,其本姓為「廖」,有戶籍謄本可參)已於96年4月14日死亡,聲請人之母乙○○則到庭表示希望聲請人變更為父姓「廖」,聲請人未能改從父姓,致其心理上承受壓力,生活上有諸多困擾,足認原有姓氏對聲請人已有不利之影響,聲請人本件請求,核與首揭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何孟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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