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林佳敏.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1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100年4月2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32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100年
3月21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6月24日以法矯字第0999026468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卷證與聲請意旨相符,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
6月24日以法矯字第0999026468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100年3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佐。故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