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6號上訴人 張世嫺 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張世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范明達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官黃昰澧